2018/6/26 1490
牛瑞峰
2018年6月22日我有幸参加了,市建管局组织的全市建筑业企业针对法律知识专题培训。主办方特邀北京高朋(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建筑工程与房地产法务中心蔡荟主任、唐亮主任来邮,作专题培训。
培训会由高邮市建管局张局长主持,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从目前国际同内形势来看,建筑企业机遇与风险并存。企业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如何掌握法律、运用法律规范运作,降低风险对施工企业而言至关重要,也要建筑企业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
本次讲座的第一讲由高朋律师所蔡荟主任解读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技巧及主要法律风险防范,蔡主任讲解了通用条款与专用专款的关系。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蔡主任将条款中在工程量清单、发包人与承包人代表、合同价款支付约定、工期延误、价款调整、工程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审核、工程索赔、争议解决9个方面经常出现的问题和合同签订的技巧与大家进行分享。
唐亮主任对工程合同签订及履行前的准备进行了讲授,介绍了合同评审的流程和条款的审查,强调了合同评审的重要性。唐主任重点对工程质量、工期风险、工程价款的风险防范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最后介绍了合同解除的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
通过本次培训让我受益非浅,下次参与工程合同签署时,我会提升法律意识,主动规避法律风险,增加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尤其要注意一下几点:
1、发包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行政审批手续的工程,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的效力。
2、如何认定建筑企业的内部承包行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交由其下属的分支机构或在册的项目经理等企业职工个人承包施工,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过程及质量进行管理,对外承担施工合同权利义务的,属于企业内部承包行为;发包人以内部承包人缺乏施工资质为由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在诉讼前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达成协议,一方在诉讼中要求重新结算的,不予支持,但结算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或撤销的除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一方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结算协议无效的,不予支持。
4、建议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包括但不限于往来函件签收、造价变更及工期顺延确认、索赔协商及确认、结算等。实践中发包人代表可能会经常变换,承包人应当及时取得发包人代表的证据。
5、以房抵工程款条款设置建议
(1)承包人签订以房抵款协议应明确房屋的位置和建筑面积,以及房屋的单价,并约定发包人的违约责任(配合义务、禁止处置和实际占用义务、房转债义务等)。
(2)承包人应跟踪预售许可证的取得进度,在具备申请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催告发包人及时履行申请义务,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尽快办理预售合同的签约手续。
(3)依据以房抵款协议,到工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发现有预售记录的应及时提出异议,并尽快诉讼,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